一、政策背景
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是困扰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和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我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出台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企业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出台《意见》的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下简称部1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省厅34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明确了解决不动产“登记难”的适用范围。适用于:1.项目建设占用土地为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2.项目于部1号文文件发布(2021年1月4日)前建成出售,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善、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或用地等条件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责、不履约等原因,造成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法进行首次或转移登记,导致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3.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
(二)《意见》明确了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动产“登记难”的处理办法。对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缺失、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原分散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信息不一致、建设项目跨宗地建设、土地未分摊等八大类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结合部1号文、省厅34号文文件精神,对以上八大类问题的具体处置办法进行了明确。
(三)《意见》对“证缴分离”后相关税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明确。
(四)《意见》对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意见》对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并将《济源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济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3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