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为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关于尽快复制落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通知》的要求,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推行“一照多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照多址”登记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自愿,在济源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内的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均可选择在一张营业执照上同时申请加载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此业务为单独办理事项,不能与其他业务同时办理。
二、“一照多址”登记程序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法定住所发生变更,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县(区)管辖的,系统自动取消所有备案场所信息。“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撤销经营场所两种情形。
(一)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申请增加或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业务;
(二)企业在市民之家商事登记大厅窗口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三、“一照多址”办理结果
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载展示。办理该备案业务需收回原营业执照,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一照多址”监管职责
(一)各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
(二)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四)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