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济源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1.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济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济源市教育体育局
3.济源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4.济源市财政金融局
5.济源市审计局
6.济源市公安局
7.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邮政管理局)
10.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11.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知识产权局)
12.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13.济源市民政局
14.济源市司法局
15.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济源市水利局
17.济源市林业局
18.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济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济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22.济源市医疗保障局
23.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24.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25.济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6.济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7.济源市新闻出版电影局
28.济源市国家保密局
29.济源市密码管理局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2016年6月22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济政〔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