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编号】: 410881HG001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 以“企业集团”为单元,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政策类别】: 加工贸易
【政策主要内容】:
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
【享受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申报材料清单】: 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二)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三)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兑付流程】: 海关同意企业申请→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综合业务科,咨询电话:5302938
【政策编号】:410881HG002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 企业在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政策类别】: 跨境贸易
【政策主要内容】:
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如快速通关、优先查验等。
【政策依据】: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享受主体】: 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享受条件】: 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申报材料清单】: 进出口报关单(智利AEO企业编码)
【申报兑付流程】: 与智利AEO企业有进出口业务时,需要分别在进出口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智利收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L)+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在确认智利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查检科,咨询电话:5302932
【政策编号】: 410881HG003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
【政策类别】: 跨境电子商务
【政策主要内容】: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享受主体】: 跨境电商企业
【享受条件】: (一)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二)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三)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申报材料清单】: 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
【申报兑付流程】: 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综合业务科,咨询电话:5302938
【政策编号】: 410881HG004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海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政策类别】: 跨境贸易
【政策主要内容】:
进口货物收货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政策依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享受主体】: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进口企业
【享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中列明的以下情形:第(一)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第(二)项,“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第(四)项,“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申报材料清单】: (一)减免滞报金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三)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五)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申报兑付流程】: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从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海关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文本,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滞报金减免申请时限内作出确认和承诺。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综合业务科,咨询电话:5302938
【政策编号】: 410881HG005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政策类别】: 货物查验
【政策主要内容】:
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政策依据】: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享受主体】: 进出口企业
【享受条件】: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三)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申报材料清单】: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申报兑付流程】: 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告知无法到场或请委托人到场→海关查验→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查检科,咨询电话:5302932
【政策编号】: 410881HG006
【政策部门】: 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
【政策类别】: 货物重量鉴定
【政策主要内容】:
海关依企业申请对进口大宗商品实施重量鉴定;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
【享受主体】: 进口企业
【享受条件】: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重量鉴定材料
【申报兑付流程】: 向海关申请重量鉴定→海关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兑付时限】:即申即享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查检科,咨询电话:5302932
【政策编号】:410881HG007
【政策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
【政策类别】:减免税
【政策主要内容】:
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及管理,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政策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享受主体】:符合国家减免政策范围的进出口企业
【享受条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的相关货物。
【申报材料清单】:(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申报兑付流程】:企业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并对该货物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兑付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综合业务科,咨询电话:5302938
【政策编号】:410881HG008
【政策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海关依规对注册登记和备案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利的信用管理措施
【政策类别】: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管理
【政策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享受主体】:进出口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具有良好信用,根据海关所规定条件符合审核标准的。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申报材料清单】: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申报兑付流程】:企业申报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审核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通过
【兑付时限】:一般为9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查检科,咨询电话:5302935
【政策编号】:410881HG009
【政策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名称】:实际进出口企业关于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相关事项。
【政策类别】:对外贸易
【政策主要内容】:
预裁定所涉及范畴,申报材料以及办理预裁定中所涉及的各项问题。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享受主体】:有实际进出口活动的企业
【享受条件】:(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申报材料清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兑付流程】: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审核→通过
【兑付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负责科室及咨询电话】:济源海关综合业务科,咨询电话:530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