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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办理协议出让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办理协议出让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11日

  济源市办理协议出让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推进会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妥善处置企业面临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号)等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即将届满且不满国家规定最高使用年限的非住宅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予以续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的;

  2.虽属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的,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由所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经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后,予以续期;

  3.申请续期时三年内没有拆迁改造意向的,由所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意见后,按原用途予以续期;

  4.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经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可在征迁计划实施前予以续期,续期年限由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5.列入低效用地整治清单范围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出具盘活利用方案,经宗地所在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后,予以续期;

  6.原批准用途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要求,由所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意见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办理续期,如改建、扩建、新建,应依法重新办理改变用途手续;

  7.原批准用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后,由宗地所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落实,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到位后按原批准用途予以续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

  1.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且未由所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经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的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的;

  2.申请续期时三年内有拆迁改造意向的;

  3.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二、续期年限

  符合准予续期条件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原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到期时间开始计算续期年限,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三、续期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四、出让价款

  (一)工业用地续期,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在按法定最高年限评估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和工业最低价前提下,评估价格按照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年期 2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4,出让年期 15年的修正系数为 0.3,出让年期 1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2,出让年期5年的修正系数为 0.1。

  (二)非工业用地续期,按宗地现状测算实际容积率,按续期年限和办理续期时的出让市场价格确定应缴纳的出让金。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之前土地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在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二)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在退城进园过程中政府有支持政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土地的收回和续期方式。

  (四)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司法裁定、拍卖等行为已交易的土地,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再办理续期手续。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