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
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和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打牢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两项基础,打赢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场攻坚战,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年底,整备、盘活产业集聚区50万亩存量建设用地,基本完成零散土地整治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完善工作,全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地高效利用经验。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全省产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二、主要任务
(一)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1.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各地政府要抓好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统一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2021年全面实施。
2.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依据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水平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要研究制定全省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与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市、县级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二)织密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分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有关部门横向联动的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1.省级细化标准规范和行业政策。
(1)按照不同区域等因素,研究确定产业集聚区亩均工业税收目标。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要控制性指标,并适时调整发布。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以后适时调整。
(2)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作涉及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一县一策”“一园一策”的土地利用管理新模式。
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三)打赢产业集聚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
1.全面摸清存量低效用地底数。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并标图入库。各地要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提出处置措施,建立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省自然资源厅要建立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实施存量用地盘活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审计厅,市、县级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2.妥善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全省产业集聚区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45万亩。各地政府要按照分解下达的任务,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要对已批未供即用土地进行排查,对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列入整改台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要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临时使用等方式,分类施策,有效处置闲置土地。
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3.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盘活处置低效工业用地不少于5万亩。各地政府要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综合评估低效工业用地现状,制定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稳妥有序、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四)打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积极主动推进“标准地”出让。各地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组织制定拟出让工业用地“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并实施“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在郑州市、开封市、濮阳市和长葛市先行实施,其他地方可同步实施,2021年在全省推开。
(五)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健全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体系。省自然资源厅要牵头制定评价办法,对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进行全面评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统计局、税务局,市、县级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三、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11月—12月)。动员部署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各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许昌市作为行动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0月)。
1.全面摸清底数。对已批、已供土地逐宗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和产业发展状况,分析形成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具体原因,“一宗一策”提出处置方案,建立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工作“一本账”。
2.健全政策体系。形成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各产业集聚区要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完成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省级要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
3.有序盘活存量。各地要按照分解下达的任务和“一宗一策”的要求,有序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全面完成任务。
4.持续优化增量。分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灵活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逐步提升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比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2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各项制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召开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总结会议。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以后)。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成为各有关方面共识和共同行动,针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政策供给,促进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测。运用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利用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与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确保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督导。建立“日常指导、季度通报、半年约谈、年度考评”的工作指导督导机制。各级要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每季度末,各地要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落实、盘活成效等情况开展评估通报。每半年开展一次观摩评比,对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的市县,由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实施约谈。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定期汇编各地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宣传,推动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共识。适时公布各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宣传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