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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 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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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

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公布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三)违法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四条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决定、谁公布的方式,依法将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名单,通过局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列严”决定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应及时公布

第五条被列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第六条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公布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符合条件的,自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移出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

第八条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公布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