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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局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济源示范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1122日        


济源示范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结合济源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济源示范区企业在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经企业申请,中心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等海外维权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纠纷涉及的问题开展分析、评估、判断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的公益性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资金,由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受理、评审和支取。中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接受济源示范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应是济源示范区市辖区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

第五条  中心接受如下类别知识产权纠纷的援助申请:

1.专利权利有效性纠纷;

2.专利权属纠纷;

3.专利侵权纠纷;

4.专利相关贸易调查纠纷;

5.专利许可纠纷:

6.展会专利知识产权纠纷;

7.中心能够提供咨询服务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指导的,应当向中心提交申请书和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

填写《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涉及纠纷类型、涉及权利类别、纠纷国家/地区、指导申请事项等。

提交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文件,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盖章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必需的法律文书、技术文件、证据材料等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详实。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可通过纸质、电子格式提出申请。具体申报事项由中心发布通知

第八条  中心对指导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指导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中心对符合指导申请的情形,接受指导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指导申请的情形,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审查意见》;对材料不完整的情形,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全材料的,视为撤回。

第十一条  中心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终止指导程序的情形,发出《终止指导告知书》。

第十二条  中心接受指导申请后,指定和选择指导专家进行指导,最终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书》。

第十三条  一般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纠纷自接受指导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较长时间的,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专家库。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应报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获得协助。

第十六条中心应做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宣传与培训,结合地方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专题培训,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适时发布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报告、文章或指引类手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