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版权相关单位:
现将《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2.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
济源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版权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示范区版权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拟在示范区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交易活动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
第二条 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评选工作,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负责组织,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授牌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版权服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60%以上的产品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熟悉所在区域版权相关产业情况,能为所在区域的企业提供版权咨询、版权培训、版权登记、纠纷调解、信息服务、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等专业化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版权维权;
(四)愿意从事版权服务工作,并积极承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制度建设、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内容及措施等相关材料;
(三)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第五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采取各相关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自荐,向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载明申报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审核。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 之规定进行考核,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将授予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牌匾。
第六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在本区域开展版权咨询、版权登记、纠纷调解、信息服务、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等专业化服务;
(三)了解本区域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开展相关活动等;
(四)每年11月30日前向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报送版权服务工作总结。
第七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版权服务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二)版权服务工作站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监管,每年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
(三)版权服务工作站必须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每年对版权服务工作站考核评定1次,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考核评定
(一)申报推荐。由各版权服务工作站自荐;
(二)考核评定。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在查验推荐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评出示范区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候选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济源示范区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候选名单在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将其授予示范区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
第九条 示范区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每年评选1次,评选数量视工作站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对考核优秀的版权服务工作站予以表彰公告。
第十一条 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对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将收回其版权服务工作站匾牌并向社会公告:
1.不履行版权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2.申报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申报表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申报服务工作站类型 | ¨作品登记 ¨软件正版化 ¨学术研究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号 | |||
联系 地址 | |||
传真 | 邮箱 | ||
申报 理由 | (可附件说明) | ||
申报 单位 推荐 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
版权主管部门 审核 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济源示范区版权服务工作站检查考核表
单位名称 | 建站时间 | 年 月 | ||||
详细地址 | 服务工作站类型 | |||||
办公场所及设备是否满足开展版权服务工作需要(10分) | 是 否 | |||||
版权服务从业 人员情况(10分) | 专职 人 | 从业起点时间 | 年 月 | |||
兼职 人 | 从业起点时间 | 年 月 | ||||
参加培训次数(20分) | 省级 | 人/次 | 场/次 | |||
市级 | 人/次 | 场/次 | ||||
职能指标 完成情况 (30分) | 年度作品登记数量 | 件 | ||||
开展正版化检查情况 | 人/次(天) | |||||
参加调研情况 | 人/次(天) | |||||
其他指标 完成情况 (30分) | (对照本办法第九条和服务工作站类型进行补充说明) | |||||
版权主管部门点评及考核等次建议 |
(此栏由版权主管部门填写,点评时应包括对服务工作站填写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使用、传播、制售侵权盗版复制品行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年作品登记量是否达标等“一票否决”事项进行说明;只给出对服务工作站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建议,不进行分值打分。)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第一页由版权服务工作站填写。2.版权服务工作站专(兼)职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以从业最长人员时间填写。3.各版权服务工作站对应本站职能填写职能指标完成情况,其他综合指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补充说明如实填写。4.如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发现表格填报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该服务工作站资格,并按照有关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示范区新闻出版电影局局存档,一份版权服务工作站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