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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发布时间:2023-12-05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强化应用、奖惩联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规范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记录和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高水平“诚信江苏”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引导社会成员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大力发掘各行业领域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诚实守信好青年、诚信之星、诚信标兵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在德育课程、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开展诚信养成教育。推动省内高校加强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周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考量因素。对在国家考试中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实施意见》提出,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生物安全、招标投标、产品质量、税费缴纳、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涉税中介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有关部门依法记录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履职信息、诚实守信荣誉信息,以及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实施意见》要求,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功能,推动与省人口信息库、省公共数据平台、有关行业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规范开展个人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欠缴、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及履诺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加快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广泛开展守信激励方面,实施“信用+”工程,在教育医疗、养老家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领域打造信用惠民场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和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对其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予以支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优化检查方式。深化税银合作,创新提供更多信用类金融产品。推广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鼓励社会各方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在公共交通、购物、租借租赁、旅游门票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方面,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制度,规范认定个人失信行为。对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投资融资、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被招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推荐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示,并及时共享至各行业领域业务平台,便于各部门自动比对、自动拦截。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会员采取警示告诫、通报批评、降低评价等级、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